青岛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律师蒋春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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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协议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

2017年7月3日  青岛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律师   http://www.qdhylsb.com/

收养的效力是收养自登记以后,所产生的一系列的法律效果。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:亲子关系及其他关系的产生,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。

1、收养的拟制效力

我国规定在收养后,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关于拟制效力的范围在各国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,如德国,法国规定的拟制血亲的效力仅限于养父母、养子女及其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所处的晚辈直系血亲。我国收养的拟制效力扩大至养父母、养子女以及养父母的近亲属。

在养父母子女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异,如我国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姓,也可以随养母姓,经养父母同意,也可以保留原姓。最重要的是,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相互的抚养,赡养的义务,如果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,有权利要求养父母给付抚养费;相应地,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的义务。养子女与养父母相互还享有继承权,并且其享有和亲生子女相同的份额。

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拟制效力。在一定条件下,相互享有相互继承,抚养,甚至代位继承的权利。

2、收养的解销效力

收养协议依法生效后,收养终止原有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的效力。收养有完全收养和单纯收养两种形式。法国民法典对于这两种形式都有规定,并且规定在完全收养的情况下,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归于消灭;而在单纯收养中,被收养人仍留在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家中,保留一切权利,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。

在我国的收养法中,仅仅承认完全收养,在收养协议发生效力后,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直接的权力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“但是,《婚姻法》规定的通婚的禁止性的规定仍要遵守:由于血缘关系,法律规定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,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,收养只能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,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是无法消除的。

笔者认为法国收养制度中的单纯收养很有借鉴价值,在先前所提的因家境贫困的而辍学的超过14周岁的学生,双亲无力支援的情况下,可以单纯收养,即与原来的父母不脱离关系,仍然对生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。